同性戀是甚麼?
對於同性戀的解釋並沒有一個單一, 或全面性包含的定義。 故倒不如看看什麼不是同性戀罷。 同性戀並不是: 遺傳因子的缺陷, 不是荷爾蒙失調, 不是心理精神病患, 也不是被鬼附的結果。
同性戀是男性或女性對相同性別在性關係及感情上產生互相吸引, 這亦稱為同性吸引。
為何人會產生同性相吸引? 同性戀是一種學習行為, 是通過很多自我選擇的結果, 與複雜因素併合而成的累積。有很多被同性互相吸引的人在很早時已經具有”與別不同”的感覺。 因此他們相信自己是與生俱來便有同性取向。 有些時候報章或雜誌更報道成為好像已有科學家找到遺傳因子的証據。 但其實到目前為止, 並沒有証明這講法是對的。然而”與別不同”的感覺卻是一個因素。
有些人相信同性戀者是自己選擇的。對大多數同性戀人士而言,這並不正確。 他們並不是在某早晨起床時對自己說” 我一向都是異性戀的, 從現在開始我要做同性戀者。” 我們對性別吸引力的取向並非如開關燈掣一般, 可以一下子就轉變的。
但是話得說回來, 無論是同性戀或異性戀, 我們往往是有自主決定權的。就正如當我們要做什麼事情的時侯, 不一定代表我們是被迫去做的。同樣地, 那些對同性容易產生激情吸引及有好感的人士, 他們是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成為同性戀人士。
另一因素可能是因為生活的遭遇, 他們可能在情感上曾經受傷, 而影響對自己的看法。 他們可能曾受性侵犯或與父或母或父母有破裂的關係。 從我們工作上接觸過的個案中, 他們是欲離開同性戀行列的,在這些人中,很多曾有上面所提及過的經歷。
當人在逆境和困難中,他們曾經得到的幫助或感到無助或所採取的反應,都會影響及造成他們對同性產生興趣或者傾慕。
一般而言,不同的人對於自身或出現在周圍環境的因素的重要性,都有不同程度的看法和理解。這包括了:
1. 與生俱來的因素( 例如是性情或有可能的遺傳傾向 )
2. 是否在童年有一些重大或深刻的負面經歷( 例如性侵犯或被同輩所排斥 )
3. 家庭情況是好是壞
4. 在所發生的事情上,這孩子或年青人所能夠得到有多少的支持及怎樣的支持
5. 孩童時所接受的道德訓練
6. 在面對感受及吸引時所作出的選擇
7. 在一個特定的文化下,對性別角色有多清楚或含糊
沒有兩個人對採納同性戀的自我看法或生活模式有著完全一樣的原因。一個可能有貧窮的家庭背景,另一個可能生長於愛與管教都平衡的”完美”家庭。家長可能會影響對同性戀的選擇,但卻不可能要負上全部責任。
同性戀人士不單單受環境所害,他個人的選擇對形成同性戀取向有著很大的因素。然而,當中的構成因素及個人選擇之相互影響關係是非常複雜的,而且亦因人而異, 只有神有智慧和愛可以逆轉這個情況。
不是所有同性戀人士都沉溺在相同的階段,同性戀者可能是沉溺於以下的階段:
幻想階段
行為表現階段
身分認同階段
生活模式階段
開始於行為或幻想階段的同性戀。一個孩童可能在年紀很小的時候就有同性性行為的嘗試,又或者到了成年期才有。這種嘗試並不表示孩童會成為同性戀人士。大多數人是完全不會越過這個嘗試階段,相反來說,他們會發展異性戀。有些人卻會在某些年歲意識到同性吸引,他們不一定會對自己的感受或幻想作出行動。
對有些人而言,是會由同性戀幻想階段發展到身分認同階段。在這個階段, 這些人會開始自稱是同性戀人士,這等人在這時會以同性戀的角度去意識自己, 即使他們從未有同性戀的表現。有些人就停留在這個階段,而這個階段卻是最具決定性及破壞性的階段。
有些人則會由身分認同階段進到生活模式階段。在這個時候, 他們將自己融入同性戀人士文化中,並參與在支持團體內。他們身邊的朋友都是同性戀者,包括在工作環境,酒吧或夜總會等娛樂場所。因著這種同性戀生活模式的接觸,他們感到有歸屬感。
當你遇到有人稱自己是同性戀人士時,要想想這四個可能的階段。他可能在其中一個階段中。當他稱自己是同性戀人士的時候,可以問問他的意思是什麼?他是否指自己的意識形態是以同性戀為基礎呢?或是已經融入支持性的同性戀組織?你對他的反應將會受他處在什麼階段(同性戀)而有所不同。
神如何看待同性戀?神視那些和相同性別的人有性行為為有罪。( 參看利未記18:22, 20:13, 羅馬書1:26-27, 林前6:9-11, 提前1:9-10) 而且基督亦很清晰地指出不論是思想或行為有參與同性戀都為有罪。 當很清楚同性戀行為是罪的時候, 亦很清楚神並不以同性戀為最大的罪行。 神會以姦淫,偷竊, "酒鬼”, 自私, 說謊及欺騙為有罪, 正與同性戀行為一樣, 神對所有罪都一視同仁。
讓我們清楚地看神如何看待那些在同性戀中爭扎的人。基督耶穌示範了神如何對待那些在情慾上犯罪的人。 祂給予憐憫與寬恕, 並不是審判與拒絕。 而且祂在這些情慾的枷鎖上給予盼望和釋放。 祂亦清楚地指出認罪, 赦免及成長的需要。 耶穌基督能夠, 並且一定會使用祂那超然豐富之愛與能力去介入。
同性戀人士不需要被困於同性生活中。他能夠像其他罪人一樣, 在神面前成為新造的人和開始一個新的生命。聖經清楚敘述在哥林多的早期教會中是包括了一些以前曾經是同性戀的人士,而現在不再是的人。(參林前6:9-11) 神的愛與憐憫比任何的罪大得多。當人在神裏面時, 神會帶來必須的改變。
當處理一個在同性戀罪中爭扎的人士時, 要謹記我們不單是處理一個單一有罪的行為, 我們是處理一個全人。 人會犯不同的罪的, 同性戀人士可能曾經受到重大傷害, 而未能得到解決, 我們需要顧及這因素。
這篇文章簡單地概述了不同的問題, 以下的文章會更深入地看神如何介入人的生命中, 你可以如何關心, 了解, 接觸同性戀人士, 與及教會對同性戀問題的定位為何。